(2015)正白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书韬、萨仁高娃、刘斌、达布希拉图、田巍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书韬,萨仁高娃,刘斌,达布希拉图,田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徐书韬,男,满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萨仁高娃,女,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田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白证字第72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书韬、萨仁高娃、刘斌、达布希拉图、田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徐书韬、萨仁高娃、刘斌、达布希拉图、田巍及时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萨仁高娃、刘斌、达布希拉图同意为借款人徐书韬承担担保的份额,用工资偿还所欠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年10月开始,从被执行人萨仁高娃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每月扣划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贰角伍分(57185.25元),扣完为止。二、2015年10月开始,从被执行人刘斌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每月扣划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贰角伍分(57185.25元),扣完为止。三、从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首次扣划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剩余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扣划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以上两项共计扣划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贰角伍分(57185.25元),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朝鲁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