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泽茏申请执行张松根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茏,张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茏,男。法定代理人:王雪,女。被执行人:张松根,男。张泽茏申请执行张松根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泽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执行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