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杨忠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忠立,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勇依据本院(2013)沙湾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07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前已对被执行人杨忠立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252495元。杨忠立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5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忠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5件未执行完毕案件参与对该拍卖价款进行分配。经5位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一至同意对拍卖价款252495元作如下分配:本案申请人李勇受偿26656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57号案件申请人蔡培贵受偿55145元;(2015)沙湾执恢56号案件申请人李坤明参与分配受偿106787元;(2015)沙湾执恢55号案件申请人廖学华受偿41600元;(2015)沙湾执恢58号案件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受偿22307元。申请执行人李勇在参与分配中受偿26656.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受偿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3)沙湾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 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