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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良诉杨权、孟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张良,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白麟,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权,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孟和平,女,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良诉被告杨权、孟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权、孟和平的告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对被告杨权、孟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良负担。审 判 长  马笑昆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珊珊提出执行申请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为六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