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桐庐县方圆机械厂、杨茹滨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7-2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桐庐县方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杨茹滨。被执行人杨茹滨。被执行人肖桂仙。被执行人朱光明。被执行人方礼军。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县方圆机械厂、杨茹滨、肖桂仙、朱光明、方礼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方圆机械厂、杨茹滨、肖桂仙、朱光明、方礼军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3364.24元及利息、执行费5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方圆机械厂、杨茹滨、肖桂仙、朱光明、方礼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杨茹滨、肖桂仙与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茹滨、肖桂仙于2015年9月15日前已支付案款238374元,于2015年9月16日前支付21626元,于2015年11月底前支付5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桐庐县方圆机械厂、杨茹滨、肖桂仙、朱光明、方礼军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