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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源市东源县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飞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海美,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朱某乙,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源市东源县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飞艺、被告人朱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甲自2012年2月开始在其位于河源市东源县顺天镇大坪村委会上新小组19号的住处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外围码,并通过朱某丙(在逃)提供的“六合彩”网站账户和密码进行下注赌博。2012年2月份至今,被告人朱某甲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外围码共计赌资约28万元,共计获利约5万元。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乙自2013年6月开始在河源市东源县顺天镇新建街辉记商店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并通过电话将下注号码和金额上报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于次日将被告人朱某乙按下注金额10%比例返还给被告人朱某乙作为渔利。2013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朱某乙共计从被告人朱某甲处获利约2.8万元。2015年6月16日20时,被告人朱某乙在辉记商店接受下注时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赌资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和扣押笔录、扣押及证据保全清单、投注单据,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朱某庚证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份至今,被告人朱某甲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外围码共计赌资约33万元。经查,朱某丙与被告人朱某甲核对六合彩外围赌博输情况的信息显示,被告人朱某甲向朱某丙汇报其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外围码赌资约5万元,而被告人朱某乙上报给被告人朱某甲的“六合彩”外围码赌资约28万元,该5万元可能已经包含在28万元内,不宜再重复计算,故被告人朱某甲的赌资宜认定为28万元。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作案工具小米牌红米手机一部,YUSUN牌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CA-6888HP牌计算器一部,被告人朱某乙的赃款1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