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东明与杨连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明,杨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明。被执行人杨连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东明与被执行人杨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0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杨连营应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存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连营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05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