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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显庆与刘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张显庆。被告刘哲。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显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张显庆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垒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赵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建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