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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周智典当纠纷一审划拨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文,职员。被执行人:周智,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韶城路*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智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周智至今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智在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xxxx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世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