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许庆军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军,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初字第31号原告:许庆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法定代表人:陆军,大队长。住址:阳谷县南外环路。委托代理人:房学勤,阳谷县交警大队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社,阳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军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许庆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庆军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庆军负担。审 判 长 杨树新审 判 员 邹公方人民陪审员 高新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