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文学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学,沭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沈文学。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卞建军,该县县长。原告沈文学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文学以沭阳县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文学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文学负担。审 判 长 谈 强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