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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喻刚贩毒案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刚,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0年11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罗郝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下午,卓某某和被告人喻刚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喻刚按照约定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网尽天下”网吧内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重0.19克)贩卖给卓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另从喻刚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两小袋(重1.69克).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喻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喻刚在侦查及公诉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认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喻刚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网尽天下”网吧上网。卓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喻刚联系,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喻刚答应了卓某某的要求,并约定在“网尽天下”网吧内进行交易。随后,卓某某、王某到达该网吧。卓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0元交给喻刚,随即喻刚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交给卓某某。双方交易完成不久,二人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喻刚处查获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疑似毒品两小袋(经称重为1.69克);从卓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经称重为0.19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认定,从被告人喻刚及卓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搜查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2、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喻刚及卓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该鉴定已通知被告人喻刚;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喻刚出生日期为1966年3月18日,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4、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喻刚于2010年、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两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0日下午,民警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网尽天下”网吧内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喻刚抓获;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量记录、毒品入库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喻刚处查获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疑似毒品两小袋,经称重为1.69克;从卓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两小袋,经称重为0.19克,均已入库;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喻刚对购买毒品的卓建伟进行了辨认;卓某某、王某对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喻刚进行了辨认;8、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参考样本,证实被告人喻刚经检测系吸毒人员;9、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网尽天下”网吧视频,证实被告人喻刚与卓某某的通话情况交易地点视频情况;10、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0日下午,自己通过手机与喻刚联系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喻刚答应后让自己到东锅厂对面的“网尽天下”网吧找他。随后,自己和王某到了该网吧。自己将100元现金交给喻刚。后喻刚将一小袋毒品冰毒拿给了自己。自己同王某一起离开“网尽天下”网吧后,民警就将喻刚抓获;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6月10日下午,卓某某通过手机与喻刚联系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喻刚答应后让卓某某到东锅厂对面的一间网吧找他。随后,自己和卓某某到了该网吧。卓某某将100元现金交给喻刚。喻刚将一小袋毒品冰毒拿给了卓某某。自己同卓某某一起离开“网尽天下”网吧后,民警就将喻刚抓获;12、证人孙某、范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6月10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卓某某通过手机与喻刚联系要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并约定在自流井区五星街“网尽天下”网吧进行交易。当天下午,卓某某与喻刚在该网吧进行交易后,民警便将喻刚抓获;13、被告人喻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底,卓某某因打游戏输了钱向其借款360元。2015年6月10日下午,卓某某与自己通过电话联系后与另一男子到自流井区五星街“网尽天下”网吧内还了自己100元的借款。卓某某说他朋友来了,问自己是否有“东西”即毒品。自己就从身上拿了一小袋毒品冰毒给卓某某。卓某某与男子离开后不久,自己就被民警抓获。14、视听资料,证实民警在对被告人喻刚进行讯问时程序合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喻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喻刚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喻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喻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本案的涉案毒品1.88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二、对本案涉案毒品1.88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享    政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人民陪审员赖静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