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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龙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雄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龙飞,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人,农民。2015年5月14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2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龙飞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宝藏、苏紫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龙飞及辩护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吴龙飞无证驾驶冀XXX**号小型轿车沿雄县将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邢村路口处,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龙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龙飞无证驾驶、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的酌定从重、从轻情节。被告人吴龙飞对其指控当庭供认,并表示认罪。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龙飞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认为,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龙飞2015年5月14日的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吴龙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龙飞无犯罪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吴龙飞无证驾驶冀XXX**号小型轿车沿雄县将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邢村路口处,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龙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龙飞于2015年5月14日17时到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在外力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3、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龙飞所驾冀XXXX**车辆前部碰撞痕迹符合与人体类软性物体接触形成;现场提取汽车装饰条断端与冀XXXX**车辆中网下部装饰条残留部分右端断端拼接吻合二轮。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吴龙飞不具有驾驶资格。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龙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于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给其跟车,2015年5月14日凌晨1点20分在雄县将台路邢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因其驾驶的货车在路上倒车,刘某某在车下指挥倒车,听到有人喊撞人了,下车发现一个尾灯亮光向北跑了,刘某某在地上躺着,就拨打120和110电话。7、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XX**轿车是其本人的,吴龙飞在5月12日借车并驾驶该车发生的事故,不知道吴龙飞没有驾驶证,吴龙飞说车撞的不严重。8、吴龙飞供述供认,其驾驶冀XXXX**号轿车2015年5月14日1时行驶到邢村路口时把一个人撞到了,没有停车就回到了家里,当时没有报警,今天来投案。10涞水县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在涞水县医院死亡。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5年5月1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吴龙飞肇事后逃逸,于2015年5月14日17时到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吴龙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龙飞出生于1990年5月1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龙飞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龙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龙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韩惠清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