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3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叶军、任伏海、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任易购超市、广州市尚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任易购超市,任伏海,广州市尚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38-54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任易购超市,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任伏海。委托代理人:任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系该超市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伏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尚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苏浩东。委托代理人:林锦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系该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任易购超市、任伏海、广州市尚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四案,原告诉称:原告合法获得第3382529号第6786260号、第1565246号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仓储、批发销售标有与原告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皮具产品,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任易购超市、任伏海、广州市尚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案的起诉。四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600元(每案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雅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