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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6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谭庆国与欧顺天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庆国,欧顺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660-2号申请执行人谭庆国。被执行人欧顺天。申请执行人谭庆国与被执行人欧顺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60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46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从2012年2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22元,申请执行费82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欧顺天银行存款590452.51元(含执行费824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