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殷炳荣,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武、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生效,而原告本次诉讼于2015年8月14日提起诉讼,未能届满6个月。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军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