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与被告栾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许XX。被告栾XX。原告许XX与被告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在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结婚,1981年1月结婚,1982年1月生一男孩。婚前没有多方面了解,婚后发现他脾气暴躁古怪,经常莫名其妙的发脾气。开始大骂。我不能申辩,申辩就打,打的我受不了了,跑回娘家,每次打完我、打伤我,他都不会承认是他的错。我提出离婚他不离,家里人也劝我,为了孩子就忍忍吧。跟他结婚30多年,打伤我无数次,我想过跑、想过死,可是看看孩子,我真的没办法,我的孩子是看着我被他爸爸打的想死,也保护不了我。我孩子跪下求他爸不要打我了,他是个畜生根本不会听的。30多年来我一直生活在恐惧的家里,没有安全,孩子也是胆怯的跟我们度过了童年。他的脾气一直在升级,从用手、木棍到现在用刀子威胁我,我现在吓的不敢在家。我在外面租的房子住,他还是不放过我到处找我。我们根本没有感情,我在他眼里就是奴隶,出气筒。我年纪大了,受不了他的虐待了,我强烈要求法官准予我们离婚,我心已死,坚决离婚。我请求法官准予我们离婚,放弃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一起生活了30多年,没有经常打原告。我的脾气确实不好,原告现在在外面住,我到处找她是想让她回家,没有别的意思。原告有时和我生气,一弄就是几个月,也不说话,想沟通也沟通不了。我也没有拿木棍打过原告,我是拿刀了,但是没有给原告比划。经审理查明,198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82年1月15日生有一子叫栾XX(已成年)。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对于婚姻原、被告均应慎重考虑更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原、被告感情现未彻底破裂,不宜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XX与被告栾许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