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梅君、王亚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长行,刘梅君,王亚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长行。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君。委托代理人陈大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蒙,系刘梅君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大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长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健诉冯长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2)宛民初字第1620号判决,于2014年10月7日、8日、给双方送达了判决书,冯长行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9日王健死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中,依法通知王健的妻、子刘梅君、王亚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长行委托代理人李东林,被上诉人刘梅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大强,被上诉人王亚蒙委托代理人陈大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620号判决;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普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双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