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苗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苗某,务工。被告曲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