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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苗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苗某,务工。被告曲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