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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薛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刘某,贺某,陈某,张某,白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某、刘某、贺某、陈某、张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16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由被执行人白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2、由被执行人白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由被执行人白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4、由被执行人白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1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四倍计算;另外4万月的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5、由被执行人白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张某借款6.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44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480。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