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安凯与邹俭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八十九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特字第4号申请人安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安某要求宣告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邹某某,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邹某某与申请人安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安某所述:2005年,邹某某患脑血栓,康复后出现半身不遂,病情不稳定经常复发。2014年9月,邹某某某病情再次复发,出院后即瘫痪卧床,丧失行走能力,不能与人正常沟通,丧失语言表达能力。经鉴定,邹某某现意识清,无语言表达,对周围环境无反应,无自主运动,大小便不能自理。生活需他人完全料理。上述表现符合CCMD-3血管性痴呆的诊断标准,受其疾病影响,其辨认及民事行为能力缺失。邹某某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艳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