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爱菊与郭庆印、王成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551-1号申请执行人:赵爱菊,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郭庆印,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成顺,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菊与被执行人郭庆印、赵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爱菊与被执行人郭庆印、王成顺达成和解,并自行缴纳执行费50元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庆印、王成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记员张春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