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舒明与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赵显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明,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赵显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92-1号原告舒明,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赵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洁,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显峰,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范洁,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明诉被告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赵显峰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益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