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昭辉与梁萌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昭辉,梁萌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42号申请人任昭辉,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梁萌增,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任昭辉与被申请人梁萌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任昭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萌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萱花分理处的存款10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