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吴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2500元,已执行7500元,未执行15000元,对未执行的15000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