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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静与冯恩慧、刘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冯恩慧,刘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424号原告胡静。被告冯恩慧。被告刘清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静与冯恩慧、刘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丽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王庆华名下坐落于古槐辖区洸河花园的房产(济房权证济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庆华名下坐落于古槐辖区洸河花园的房产(济房权证济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冯恩慧、刘清伟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