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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非行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王吉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理人韩克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吉朝。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王吉朝不履行其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查明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现场勘测笔录与事实不符,故其依据现场勘测笔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5)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任亚娟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