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5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康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