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李朝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柳璐,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柳璐,行长。被执行人李朝羽,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志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朝羽、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由,请求将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其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变更材料。经审查,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因名称发生变更,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请求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袭联祥审判员 张 东审判员 郭本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