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吴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长春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雨庆,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周亚南,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吴艳飞,女,32岁,1983年4月15日,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街283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1元,由原告长春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