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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晓斌与钟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斌,钟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48号原告胡晓斌,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钟俊,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斌与被告钟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斌负担。审判员  徐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