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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某申请执行阿某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阿某本院在执行殷某与阿某抚养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子阿某某(2005年12月27日生)由原告殷某抚养,由被告阿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现2015年上半年抚养费18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柴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