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育德与陈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育德,陈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15号原告谢育德,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居民。被告陈志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育德与被告陈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育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