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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郑明宝、刘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责人张名重。委托代理人祝贵安。被告郑明宝,被告刘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诉被告郑明宝、刘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董洪胜人民陪审员  李勇勇人民陪审员  柴国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