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郑明宝、刘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责人张名重。委托代理人祝贵安。被告郑明宝,被告刘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诉被告郑明宝、刘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董洪胜人民陪审员 李勇勇人民陪审员 柴国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