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肖奕、李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肖奕,李小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68号滨江豪园12栋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695672-8。负责人:周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瑚,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肖奕,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李小云,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肖奕、李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戚荣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