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姜棨浙与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棨浙,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503号原告姜棨浙,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庆,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深平,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36号1幢1106房间。法定代表人蹇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念燕,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朝旭,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宁区市府大路262甲号(405、416室)。负责人曹飞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聪慧,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领涛,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棨浙与被告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棨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棨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棨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