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518-2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长庆,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督字第29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朱某某应付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5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