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7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在被害人戴某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花鸟市场的摊位前,窃取1株葡萄树苗。经鉴定,被盗葡萄树苗价值计人民币50元。2、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在被害人林某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龙首桥x幢x号的面馆门口,窃取2盆龙血树盆栽。经鉴定,被盗盆栽价值共计303元。3、2015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段某伙同其妻子邵某(已被行政处罚)在被害人陈某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中路xx幢x号的美甲店门口,窃取2盆榕树盆栽。经鉴定,被盗盆栽价值共计512元。案发后,被盗盆栽均已被追回并返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林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