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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坚,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信玲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9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坚,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新房XXXX花园X幢XXX室由原告父母购买,登记为原告父母和原告三人共有,被告一直对此不满,常因家庭琐事引发家庭矛盾。被告父母早年离异且各自重组家庭,现在都已有将近成年的孩子。原告理解被告因此遭受的心灵创伤,婚前对被告呵护有加,一起在网上寻找专家医生,陪同医院看病等等。婚后被告任性偏执,不久就与原告分房而睡。被告在今年4月中旬因家庭争吵摔门而去,至今不归,约6月下旬,双方家庭协商离婚事宜,未谈拢,原告至此没有见到被告。原告父亲7月上旬电话联系被告亲戚,被告转达离婚至少要40万。原告父亲在2014年8月底出资289900元为小家庭购买小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于今年5月27日变卖。原告心寒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夫妻共有财产19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三月份被对方殴打过,现在脑子不正常,说不定前面的话后面就忘了没能力上班,无法养活自己,住处也没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起自由恋爱,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父母与被告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15年3月,原告母亲与被告发生争执进而殴打。同年6月被告搬出家中另行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多与父母交流、沟通,多为家庭着想,消除矛盾与隔阂,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550101040009599。(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信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