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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云志、李清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焦某,系该信用合作社理��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