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程氏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程氏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程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梁华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国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程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辉煌牌S’1M型变压器1台,强力橡胶塑料加压式提炼机1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礼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