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莫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067号原告莫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莫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