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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庄烨静与卢小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02405号申请执行人庄烨静,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卢小秀,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庄烨静与被执行人卢小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租金13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依法向银行、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铁军审判员  骆慧娟审判员  覃卫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