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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光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光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8-18号。法定代表人于杰。被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教场路24号。法定代表人丁福国。被告长春光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4227号。法定代表人周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光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光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光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