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翟晓莉与王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翟晓莉,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伟庆,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翟晓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伟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庆的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