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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7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京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795号原告于京处,男,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现住xxx。委托代理人薛旭强,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后卫,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xxx。原告于京处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原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的,处理方式是申请仲裁,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京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