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谭贤艳与株洲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贤艳,株洲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贻,谭艳艳,徐芬,谭落艳,谭雪明,谭端艳,吴元清,谭端娇,李志远,李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谭贤艳。被执行人株洲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宗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宗贻。被执行人谭艳艳(李宗贻之妻)。被执行人徐芬。被执行人谭落艳(徐芬之妻)。被执行人谭雪明。被执行人谭端艳(谭雪明之妻)。被执行人吴元清。被执行人谭端娇(吴元清之妻)。被执行人李志远。被执行人李瑾。申请执行人谭贤艳与被执行人株洲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贻、谭艳艳、徐芬、谭落艳、谭雪明、谭端艳、吴元清、谭端娇、李志远、李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