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马琼波诉杨金横、杨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琼波,杨金横,杨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马琼波,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杨金横,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杨正雄,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原告马琼波与被告杨金横、杨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2014年11月18日,二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因二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我出于对二被告的信任,同时,考虑到二被告还经营着公司,我便出借了人民币50000元给二被告,二被告共同出具了书面的借条给我持有。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借条明确约定了由二被告按月利息2%的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给我。之后,经我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至今未偿还我本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决:1.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下欠我的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上述5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的利息8000元(按月息2%的利率标准计算),以上连本带息共计58000元;2.由二被告共同支付我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上述50000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的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杨金横、杨正雄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多人进行借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嵩明县公安局,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琼波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250元,退还原告马琼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星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艾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