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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6月1日在河北省望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孙某乙,2010年1月27日出生,儿子孙某丙,2012年6月1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称婚后原、被告脾气、性格迥异,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虽说外出打工,但从未干长过,也总挣不了钱;原告外出打工也挣不了多少钱,被告还怀疑原告有外遇;2015年7月份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称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是邻村,是在彼此了解、彼此满意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有比较不错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生育一对子女,总的来说,夫妻感情不错;打工时间长短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不等于被告的过错;2015年8月份,因被告打工回家取被褥和衣物,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不否认生活中有分歧、有口角,但没有大的是非或原则之争,被告较长时间在外打工,双方沟通有所减少,今后被告会加以改进,希望原告珍惜共同组建的家庭。原、被告均未就所述提供证据。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五、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六、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六年多,且生有一女一子,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共同珍惜并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