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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黄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向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叶